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( )__自考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解析
2020-12-08 20:07 阅读:

 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( )__自考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解析

 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( )。

  A、事物发展的原因和结果

  B、事物发展的状态和过程

  C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

  D、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

  正确答案:B  【百G免费自考资料,历年自考真题,自考交流,关注壹品教育公众号 yinpinedu,尽可免费拿。】

  答案解析: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合动力。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和形式。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。参见教材第一章P56。

  知识扩展:质量互变规律亦称“量变质变规律”、“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”。是自然、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,也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。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。中国战国时的《战国策》中有:“积羽沉舟,群轻折轴。”《荀子》有:“不积跬步,无以至千里;不积细流,无以成江河。”古希腊善于诡辩的麦加拉学派曾提出一些有趣的辩题,如:多一粒谷子能否变成谷堆?少一根头发能否变成秃头?在这些貌似玩笑的例子里,包含有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火花。黑格尔在《逻辑学》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质量互变规律,但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阐述的,视绝对精神为这一规律的主体,而且只集中讲了如何由量变引起质变。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质量互变规律奠定在唯物主义基础上,对它的地位、作用等作了全面科学的阐述。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是由于内部矛盾运动引起发展的。量变是事物数量上的增减,是一种不显著的、非根本性的变化;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,是突变、飞跃。量变是质变的准备,质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。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必然引起质变,使旧质变为新质,然后在新质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。新的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又引起新的质变,如此往复不已,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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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,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。其中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,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(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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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D、法律后果

  答案解析: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,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消灭的事实。参见教材P147。

  知识扩展:法律行为,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。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(行为)。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,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。包括作为(即积极的行为)和不作为(即消极的行为)。成立要件:(1)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,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;(2)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。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、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。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。有单方的(如遗嘱)、双方的(如合同)、共同的(如建立社团),有有偿的(如购销)和无偿的(如赠与)等形式。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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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D、反笑为哭

  答案解析:【提示】婴宁的性格最终发生了很大转化,由“无时不笑”到“矢不复笑”,再到“笑须有时”。显然,这转化意味着婴宁自然天性的失落和对社会礼法的顺应。参见教材P232。

  知识扩展:该篇小说写了书生王子服郊游遇到狐女婴宁,一见倾心、相思成疾,最终得谐鱼水的故事。作品借助婴宁这一天真烂漫、以笑著称的少女形象的刻画,表达了对封建礼教窒息女子天性的愤懑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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